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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列催繳通知單據繳費說明:
一、繳費期限:收到本催繳通知單後請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催繳費用(含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逾期仍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
二、繳費方式:
1.請於繳費截止期限內,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台北市縣之中油所屬加油站、貼有代收標識之銀行及民營加油站或本處所轄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等處所繳納。逾繳費期限者,上開各營業機構將不再受理代收。
2.持單至郵局辦理郵政匯票後(抬頭請註明: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連同繳費通知單正本於繳費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臺北市松德路300號6樓。
請輸入車號:
汽車
傳回總筆數:
0
機車
停車費明細(傳回筆數:0)
停車日期提供查詢區間從 20080829 至 20080904
凡已逾期皆不提供查詢
停車日期
時間
停車單號
應繳金額
催繳明細(傳回筆數:0)
停車日期自 20080806 至 20080815
凡已逾期皆不提供查詢
停車日期
催繳日期
催繳單號
催繳金額
追繳明細(傳回筆數:0)
停車追繳明細
停車日期
時間
停車單號
停車追繳金額
待強制執行明細(傳回筆數:0)
以下未繳案件將陸續移送強制執行不再提供列印
停車日期
時間
停車單號
停車追繳金額
本網絡查詢僅供參考,仍以實際資料為準!
繳費規定
1、請於繳費截止期限內,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台北市縣之中油所屬加油站、貼有代收標識之銀行及民營加油站或本處所轄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等處所繳納。逾繳費期限者,上開各營業機構將不再受理代收。
2、本單停車費如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開單次日起八日內,但第八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一日)繳交者,由本處以雙掛號通知限期繳費並加收工本費逾期仍未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
3、本處所轄各公有停車場僅提供停車,概不負車輛保管責任。
4、為了維護您的權益,繳費時請索取收據憑證並保存六個月。申訴時,務請檢附代收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憑證,以供查對。車輛離場時,如未見繳費通知單,請撥電話2726-9600查詢繳費事宜或上網(網址:www.tcgpmo.nat.gov.tw)查詢,凡已逾期皆不提供查詢,請於繳費截止期限內完納應繳停車費,逾期將移送裁罰。
5、本單計費限於所載註之車位,繳費金額第一段依列印管理編號,其餘各路段依管理員簽章金額繳費。停車於路邊未設計時器路段費率為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停車於路邊已設計時器路段費率為未滿一時段(二小時)以一時段計費;停車於橋下及平面停車場率為第一欄計費為一小時,餘為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費。
6、本單若因條碼無法判讀致無法由受委託業者代收時,請至本處所轄各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繳費。不便之處尚祁見諒。
7、身心障礙者駕駛自用車輛停車而接獲繳費通知單時,如欲申請免費停車,應於繳費截止期限內,由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四證須同一人)正本,至本處所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一收費管理員辦理銷單。身心障礙者由他人載送停車而欲申請免費停車者,應於繳費通知單開單日起3日內,由載送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持上述四證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一收費管理員辦理之。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接獲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持上述四證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辦理之。
8、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址:www.pma.taipei.gov.tw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六樓